專利師公會收受行政或司法機關通知有關法規修正動態或諮詢意見之作業程序
113年1月12日第五屆第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 |
訂定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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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下稱本會)112年12月22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之決議,本會於收受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通知有關法規修正動態或諮詢意見時,應即時通知會員,且公會回覆意見或發表聲明前應預留適當時間給予會員表達意見機會。為此,特訂定本作業程序,以資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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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轉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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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收受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通知有關法規修正動態時,秘書處應以電子郵件轉知全體會員,並公告於本會之官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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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法規為與專利師執業相關者,秘書處應於收受日後兩個工作天內完成前述通知程序;若與專利師執業無關者,應於收受日後一週內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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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
收集意見(與專利師執業相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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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收受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通知與專利師執業相關之法規諮詢意見時,秘書處應採取下列步驟通知會員並收集會員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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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秘書處應即報告理事長,同時以電子郵件或其他即時通訊方式(例如LINE群等)通知全體理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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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秘書處應以電子郵件,檢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來函影本,通知全體會員,同時公告於本會之官網。前述通知中,應指明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來函所指定之本會回覆意見截止日期,並給予會員向本會提供意見之合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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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於會員向本會提供意見截止日期屆至後,秘書處應彙整所收到之會員意見,研擬完整研析報告,經理監事以聯席會議或其他即時通訊方式(例如LINE理監事群組等)討論並決議,於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指定期限前提交本會回覆意見,並以電子郵件及官網週知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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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於前項理監事決議前,理事長得視情形指派特定委員會或徵求會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研析並提出報告,供理監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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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定步驟,若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指定回覆期間過短而導致難以給予會員合理期間表示意見時,理事長應向全體會員說明,並仍應取得理監事之決議始得向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提交本會回覆意見,且應爭取提出補充意見之可能性,以保障會員表達意見之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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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收集意見(與專利師執業無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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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收受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通知與專利師執業無關之法規諮詢意見時,秘書處應採取下列步驟通知會員並收集會員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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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秘書處應即報告理事長,並以電子郵件檢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來函影本,通知全體會員,同時公告於本會之官網。前述通知內容中,應指明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來函所指定之本會回覆意見截止日期,以及會員向本會提供意見之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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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於會員向本會提供意見截止日期屆至後,秘書處應彙整所收到之會員意見,研擬本會回覆意見草稿,經理監事以聯席會議或其他即時通訊方式(例如LINE理監事群組等)討論並決議,於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指定期限前提交本會回覆意見,並以電子郵件及官網週知會員。若無會員表示意見,理事長亦得決定本會不回覆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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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聲明稿之發布 | ||
本會於收受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通知有關法規修正動態或諮詢意見時,若經理監事評估認有對外發布聲明之必要者,應由秘書處備妥聲明稿,經理監事以聯席會議或其他即時通訊方式(例如LINE理監事群組等)決議後,始得發布。除有本條第三項之情形外,於發布前應將聲明稿以電子郵件通知全體會員並給予至少三個工作日之表達意見機會。 | |||
於接獲會員意見後,理監事會應整體評估對全體會員之影響,必要時亦得對聲明稿進行適當修正,再行對外發布。但如有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3以上之會員對聲明稿表達重大反對意見者,公會即應擱置該聲明之發表,並採行適當程序與會員溝通取得共識,始得再行研議發表聲明之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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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之聲明得不經通知會員表示意見之程序,於理監事決議後即行發布,但應適時透過電子郵件向會員說明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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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聲明稿之內容僅係重申先前已依本作業程序第三或四條規定蒐集會員意見後之本會意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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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聲明稿之發布係為因應其他機關或團體所發表有損本會會員基本執業權益之聲明或立法遊說等行動,而有時效考量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