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入退會暨繳費細則
99年1月20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4年9月25日第二屆第十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3月25日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1月25日第三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月11日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
為便利會員辦理入退會及繳費手續,特訂定本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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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會員入會時應履行下列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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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填具入會申請書及2吋半身照片4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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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交驗專利師證書及身分證(外籍人士繳交在台居留證及護照)(均附影本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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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初次入會者,繳納入會費新台幣9,000元(已含證書費500元);重行入會者,繳納入會費新台幣4,500元、證書費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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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以每月新台幣1,500元加總合計,繳納至當年12月之常年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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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重行入會者如前有積欠常年會費或其他應繳費用之情形,應一併全部繳清。 前二項之手續如有欠缺,應定期通知補正,逾期未為補正應予以退件。 會員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手續完備並決議通過後,准予入會,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書及會員證,並以入會申請手續完備日為入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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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會員於入會後,每年應於11月15日前繳納次年度常年會費新台幣18,000元。如於次年度中退會者,依比例退還之。 每月15日前入會者仍應繳納當月全額常年會費,之後入會者繳半額;退會日於15日前者退回當月常年會費半額,於16日之後者不退回當月常年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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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經退會之會員重行申請入會時,如其退會原因尚未消失,本公會應於原因消失後,方准予入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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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會員得填具退會申請書向本公會申請自行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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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會員退會後,本公會應報目的及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該會員之姓名、退會日、及註明作廢之會員證書號數登載本公會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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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除本公會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外,會員不得以任何原因申請減免繳納入會費或常年會費。但已依本會章程第8條第二款規定書面申請退會之會員,如經本會通過退會申請,其自退會日起,無須繳納當年度常年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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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會員欠繳會費經依本公會章程第39條決議為勸告、警告、停權者,如於向本公會主管機關備案通知發文前已繳納者,得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不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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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會員入會後,其基本資料(服務單位、地址、電話、傳真、email等)如有變動,應隨時填具申請書向本會申報。(表格上網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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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細則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