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公會會員辦理專利民事訴訟代理業務作業要點
112年7月28日第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會員辦理專利民事訴訟代理業務職能,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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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要點所稱專利民事訴訟,係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之專利權涉訟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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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員接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從事專利民事訴訟業務,應當遵守法令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恪守專利師執業倫理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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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會設置專利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名冊(以下簡稱本會訴代名冊),原則上每年更新兩次並登載於本會官網,同時函送司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供法院之審判長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許可專利師為訴訟代理人時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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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備具證明文件資料,向本會申請首次登錄於本會訴代名冊: (一)、具有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大專院校以上法律學位。 (二)、曾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大專院校修習專利民事訴訟業務相關法律科目,例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事訴訟法等科目至少三學分,取得學分證明。 (三)、申請前三年內曾參加本會、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專利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事訴訟法等與專利訴訟業務相關之研習、訓練、課程或會議,達三十小時以上。 (四)、申請前三年內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專任人員,辦理專利法制、審查(審議)、訴願或訴訟相關業務,合計達一年以上。 (五)、曾經審判長許可擔任本要點第二條專利民事訴訟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案件量達五件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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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會訴代名冊應記載專利師之姓名、專利師證書字號、會員編號、執行業務處所以及具備前條登錄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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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經登錄於本會訴代名冊之會員,執業期間應每年參加第五點第三款之研習、訓練、課程或會議達十小時以上。若未達上開標準,本會將通知其補足;屆期未補足者,將於下一年度第一次更新訴代名冊時,予以取消其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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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本會智慧財產爭訟實務委員會下設小組負責本會訴代名冊登錄審查等管理工作;如有爭議,應提報理監事聯席會議覆核。本會訴代名冊之登錄及維護等日常工作則由本會秘書處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