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權益申訴辦法
99年4月23日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
(前言) 為維護專利師有尊嚴而合理之職業環境,保障專利師之合法正當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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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受理申訴事件) 專利師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權益受損之情形,得依本辦法相關規定向本公會「權利維護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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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在執行職務時,遭受有關機關之人員不當刁難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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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執行職務時,遭受上開人員言語侮辱或惡意之肢體碰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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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其他關於專利師執行職務時權益受損之事件。 |
第三條 |
(申訴處理程序) 申訴得以書面或口頭提出。但以口頭提出者應於七日內補提書面,未提出者視為撤回。 本公會接獲會員之申訴,應即由秘書處轉請委員會處理。委員會得視案情之需要,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或三人成立專案小組調查處理。 委員會受理申訴之事件,如有案情複雜,或申訴事件繁多之情形,得成立三人專案小組,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為召集人,負責該小組實施調查及處理。 委員會為調查及處理申訴事件,得指定期日通知申訴會員到會或指定地點說明,並提供必要之相關卷證資料。申訴會員提供之資料,如有涉及當事人隱私或其他權益,應予保密者,應以書面敘明,並在各該資料上明確標示。 委員會為調查及處理申訴事件,得報請理監事會決議或理事長核可後,以本公會名義函請相關單位提供資料或查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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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例外逕報理監事會) 本公會依前條第2項接獲會員之申訴,如基於個別案情之特殊需要或因事件有急迫性者,主任委員亦得將申訴事件逕報理監事會,經決議後成立專案小組處理。 前條第4、5項之規定,於本條程序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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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調查結果及處理方式) 委員會受理之申訴事件,應於三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或處理意見,並得依情節輕重,參酌下列處理方式提出建議,報請理監事會決議後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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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函請被申訴人所屬或監督機關依法懲處,或函請監察院依法糾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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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由常務理事、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專案小組成員會同拜會被申訴人所屬機關首長,或函請被申訴人所屬機關轉請其注意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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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將調查報告或處理意見刊登於本會刊物「專利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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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其他合適之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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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訴事件涉及法規制度或具通案性質,理監事會得決議交相關專門委員會研議立法修法意見或草案,轉請本公會依相關程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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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生效及施行) 本辦法於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