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會費開徵及催收作業時間、流程及執行準則
99年1月20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4年6月17日第二屆第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6月17日第三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一、 |
常年會費開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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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每年10月初,平信或電子郵件寄送,11月15日前應繳納次年度常年會費、繳交1吋照片1張供換製會員證,並確認基本資料是否異動。 |
二、 |
第一次函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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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每年1月中,平信或電子郵件寄送,於當年度4月1日前未繳納即屬遲延繳納3個月。 效果:提理事會決議勸告。 |
三、 |
第二次函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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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每年4月中,平信或電子郵件寄送,於當年度7月1日前未繳納即屬遲延繳納6個月。 效果:提理事會決議警告。 |
四、 |
第三次函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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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每年7月中,雙掛號寄送,於當年度10月1日前未繳即屬遲延繳納9個月。 效果:提理事會決議停權。 |
五、 |
機動函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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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視個別會員繳費狀況,由秘書處依上列原則催繳。 效果:參照上列。 |
六、 |
催繳函退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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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四、五點催繳函無法送達者,於將該催繳函公告於本會會館及官網期間已符合本會章程第39條各款規定而仍未繳納者,應提經理事會決議處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