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組織簡則
99年1月20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0年11月18日第一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9月27日第二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3月25日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6月17日第三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1月22日第四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
本會依章程第37條及理事會之決議設置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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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委員會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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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規劃並推動與該委員會相關事項或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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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承辦理事會決議事項。 |
第三條 |
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3人、委員若干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之委員任期屆滿日,與當屆理監事相同;所有委員均得連聘得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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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理事長就理、監事推薦人選中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任期為一年,每屆為三任。 每屆第一任主任委員任期自理事會同意聘任之日起算一年,第二、三任主任委員任期自上任主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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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委員會之委員,由每屆第一任主任委員就公開徵求後有參加意願之會員中提名,並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會員於公開徵求期限截止後欲參加委員會者,得由當任之主任委員提名,並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 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每任主任委員自委員中指派,並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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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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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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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因故辭職或一年內缺席委員會會議次數超過二分之一,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者。 |
第七條 |
各委員會每3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隨時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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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委員會於成立後應即研擬活動計劃,報請理事會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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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其他未盡事宜,以理事會之決議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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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法經理事會通過施行,其修改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