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違反倫理紀律案件處理程序
99年9月10日第一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8年1月11日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一、 |
為維護會員倫理紀律,並公正處理會員違反倫理紀律的申訴案件,特訂定本程序,調查小組處理案件,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 |
|
二、 |
凡認為本公會會員執行業務有違反法律或倫理紀律之行為,依專利師法、專利師懲戒辦法、專利師執業倫理規範及其他法令,應受懲戒者,得由本公會會員、政府機關或一般民眾向本公會申訴,並列舉事實、提出書面證據。各理監事亦得主動提案要求調查處理。 |
|
三、 |
本公會收到檢舉或提案處理前條案件後,應由倫理紀律委員會三名輪值委員組成調查小組加以調查。於調查小組調查前,秘書處得視情況先請申訴人限期一個月補正陳述及證據,並轉請被申訴人於一個月內提出答辯書。 |
|
四、 |
調查小組調查案件時應注意不得損害當事人及關係人之名譽。 |
|
五、 |
調查小組處理案件程序不公開,但經調查小組同意者,得許旁聽。 |
|
六、 |
除有特殊情形,經調查小組全體一致同意並附具無須調查之理由外,調查小組調查案件應踐行下列程序: |
|
|
(一)、 |
請兩造提出書面陳述,並附具相關證據。如以證人為證據方法,應載明人地址、身分資料及待證事實,於調查期日偕同到場,但如書面資料已充份者不在此限。 |
|
(二)、 |
指定至少一次以上之調查期日,請兩造到場陳述。兩造得由律師或得為輔佐人之人到場協助。兩造無正當理由不於調查期日到場,或到場不為陳述者,不影響調查程序之進行。 |
|
(三)、 |
調查小組於調查期日應有二位以上之委員始終出席,並以其中一人為主席。 |
|
(四)、 |
調查期日前應將兩造之書面陳述送達於他造,並使兩造有合理時間準備資料。於調查期日應使兩造有充分陳述及互為攻擊防禦之機會,但與案件無關或意圖延滯或妨害調查者,不在此限。 |
|
(五)、 |
調查期日兩造之陳述及與調查小組問答內容應製作成筆錄,於調查程 序終結前送達兩造,詢問有無意見,並給予最後陳述之機會。 |
|
(六)、 |
調查小組認為兩造陳述與事實調查已經完盡時,應經評議後製作「書面調查報告」送本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調查小組成員對調查報告如有不同意見,應附記於調查報告中。調查小組應自組成後四個月內提出上開調查報告,但必要時得延長。 |
|
(七)、 |
調查小組如認應予命其注意、勸告、告誡或移送專利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應併同調查報告提出處分書或移付懲戒理由書初稿。 |
|
(八)、 |
調查小組所處理之案件,以他訴訟之結果為據,或確有其他無法續行調查之困難時,得在他訴訟終結前,或導致無法調查之困難排除前,經理監事聯席會之決議暫停辦理,但仍應依第六項、第七項之規定提出調查報告。暫停辦理之原因消滅時,應續行調查。 |
七、 |
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各項: |
|
|
(一)、 |
案號; |
|
(二)、 |
調查小組成員; |
|
(三)、 |
兩造姓名、地址; |
|
(四)、 |
申訴事實及證據; |
|
(五)、 |
認定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
|
(六)、 |
調查結果及建議; |
|
(七)、 |
決議要旨。 |
八、 |
調查小組如認所承辦案件有下列情事者,得於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出簽結報告予以不受理結案: |
|
|
(一)、 |
申訴人無法聯絡致案件無法審理者; |
|
(二)、 |
通知申訴人定期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致案件無法續行審理者。 |
|
(三)、 |
依其陳述申訴顯無理由者。 |
九、 |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之處所,除有必要於相關事實發生地、證據所在地或其他適當處所調查外,原則上應在本公會會議室舉行。 |
|
十、 |
理事長應於收到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後,提案於最近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中議決處理方式。 |
|
十一、 |
前條理監事聯席會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始得為應交付專利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付「懲戒理由書」)之決議。 |
|
十二、 |
理監事聯席會如認為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尚有疑義,得具體指明事項送回調查小組續行調查。 |
|
十三、 |
本處理程序由理監事聯席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