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違反倫理紀律案件處理程序
99年9月10日第一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8年1月11日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4月28日第五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一、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為維護會員倫理紀律,並公正處理會員違反倫理紀律的申訴案件,特訂定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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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凡認為本公會會員執行業務有違反專利師倫理紀律之行為,且依專利師法、專利師懲戒辦法、專利師執業倫理規範及本公會章程,應受處置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證據,向本公會提出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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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依前條第一項所提出之申訴,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會應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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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依第二條第一項所提出之申訴,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會得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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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前兩條規定,於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通知或移送本公會之倫理紀律案件,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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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公會秘書處收到第二條之申訴書、通知書、移送函,或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立案調查後,應踐行下列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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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訴人所提出申訴書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所定程式,或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發函移送之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未敘明移送事由或雖有記載事由但意旨不明確者,應通知其於相當期間內補正,並告知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將不予受理之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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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確認被申訴人或受調查對象於案件繫屬本公會時,為本公會之會員。如非本公會之會員,得移送其他有權機關或團體處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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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除有前兩款或其他不予受理之情形外,應即依本公會倫理紀律委員會組織辦法第四條規定組成調查小組,加以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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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小組調查前,秘書處得視情況先請申訴人於一個月內補充陳述及證據,並轉請被申訴人於一個月內提出答辯書。 |
七、 |
調查小組調查案件時應注意不得損害當事人及關係人之名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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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調查小組處理案件程序不公開,但經調查小組同意者,得許旁聽,但以當事人之關係人或本公會理、監事及秘書處人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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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申訴人於其申訴經調查小組簽結或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前,得撤回其申訴。但被申訴人已為答辯者,應得被申訴人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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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調查小組得經全體成員同意後,逕予簽結,並將調查報告送交理監事聯席會議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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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人、移送機關或團體無法敘明其申訴或移送意旨與具體申訴事實,致案件無法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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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申訴人定期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致案件無法續行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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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訴人、移送機關或團體之申訴或移送事由顯無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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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訴人、移送機關或團體已以同一事由向其他有權處理之機關或團體申訴或移送同一專利師,認宜由該機關或團體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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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申訴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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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申訴人與申訴人經本公會調處和解成立或申訴人撤回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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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其他宜逕予簽結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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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除有前條之情形外,調查小組調查案件應踐行下列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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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兩造提出書面陳述,並附具相關證據。如以證人為證據方法,應載明證人地址、身分資料及待證事實,於調查期日偕同到場,但如書面資料已充分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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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定至少一次以上之調查期日,請兩造到場陳述。兩造得由律師或得為輔佐人之人到場協助。兩造無正當理由不於調查期日到場,或到場不為陳述者,不影響調查程序之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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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查小組於調查期日應有二位以上之委員始終出席,並以其中一人為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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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查期日前應將兩造之書面陳述送達於他造,並使兩造有合理時間準備資料。於調查期日應使兩造有充分陳述及互為攻擊防禦之機會,但與案件無關或意圖延滯或妨害調查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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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查小組於調查案件時,倘認申訴人及被申訴人有和解之可能者,於取得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同意後,得由調查小組試行調處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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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調查期日兩造之陳述及與調查小組問答內容應製作成筆錄,於調查程序終結前送達兩造,詢問有無意見,並給予最後陳述之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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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查小組認為兩造陳述與事實調查已經完盡時,應經評議後製作書面調查報告送本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調查小組成員對調查報告如有不同意見,應附記於調查報告中。調查小組應自組成後六個月內提出上述調查報告,但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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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調查小組如認應予命其注意、勸告、告誡或移送專利師懲戒委員會懲戒者,應併同調查報告提出處分書或移付懲戒理由書初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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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調查小組所處理之案件,以他訴訟之結果為據,或確有其他無法續行調查之困難時,得在他訴訟終結前,或導致無法調查之困難排除前,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暫停辦理兩個月,暫停次數以兩次為限。暫停辦理之期間得不計入第七款所規定之期間。暫停辦理之原因消滅時,應續行調查。 | ||
十二、 |
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各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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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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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查小組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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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兩造姓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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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訴事實及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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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認定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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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調查結果及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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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決議要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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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之處所,除有必要於相關事實發生地、證據所在地或其他適當處所調查外,原則上應在本公會會議室舉行。但若為防疫等公共衛生情事考量,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並提出申請者,亦得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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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理事長應於收到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後,提案於最近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中議決處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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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前條理監事聯席會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始得為應交付專利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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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理監事聯席會議如認為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尚有疑義,得具體指明事項送回調查小組續行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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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本公會依第三或第四條規定不予受理,或調查小組依第十條逕予簽結者,應送理監事聯席會議報告後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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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本處理程序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