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訊息
理事長的話~感謝再感謝
親愛的專利師們大家好!
宗宏擔任專利師公會這一屆的理事長己經一年半了,任期剛剛過半,在這過程中,承蒙全體理監事及許多會員無酬無私無我地奉獻心力,為了專利師共同的未來而努力,我感動不已。本會業務蒸蒸日上,各位可以參看公會官網上的會務訊息(網址:https://www.twpaa.org.tw/news.asp?id=1),就可以看到公會的所有活動,宗宏在此對熱血的會員們表達深深的感謝。
近日收到會員對於2023年3月9日行政院院會通過,目前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待審中的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專利師執業事項的關切,由於這件事跟每位專利師都有關,所以宗宏在跟所有理監事討論後,希望藉這個機會,表達一些看法。
首先我要肯定會員們對於專利制度及專利執業環境的關心,不僅積極表達意見,且提供具體建言,充分發揮了本會的年輕與活力,展現創新的思維,值得嘉許及鼓勵,宗宏深表感謝及敬意。宗宏歡迎大家以任何方式繼續提供建言。宗宏也將強化公會與會員的溝通,主動徵詢意見,俾便讓公會的發展走在正確的道路上。
對於前述專利法部分條文草案相關疑問,我也在此說明我的觀點,謹供指教:
一、 有關專利師執業問題:
專利法草案第91條之2第1項規定:專利複審訴訟事件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而具備專利師資格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此規定與現行制度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同。而專利爭議訴訟事件,專利法草案第91條之2第2項則明文採取律師或專利師強制代理。至於複審訴訟及爭議訴訟之上訴審,草案第91條之2第3項及第4項依循現行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之規定,於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同時,亦明定非律師而具有專利師資格者,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專利複審訴訟或爭議訴訟上訴審之訴訟代理人。綜上可知,依據專利法草案之設計,專利師將來在複審訴訟及爭議訴訟所扮演之角色甚為重要,不僅未低於目前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在爭議訴訟甚至明定係採律師或專利師強制代理。準此以觀,外界認為草案規定將使專利師制度全面瓦解,恐有誤會,有必要予以澄清。為了讓大家更容易瞭解,我製作了一份「專利師從事訴代制度比較」,附在這封信後,敬請卓參。
二、 有關專利法與智財案件審理法的關係:
將於今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其中第16條「經審判長許可者,當事人亦得合併委任專利師為訴訟代理人」係針對同法第10條第1項第2至7款所列的專利權涉訟事件,由立法過程可知,其係指專利相關的傳統民事訴訟,例如專利侵權訴訟等,與前述專利法修正草案新增的複審訴訟、爭議訴訟無關。司法院原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中針對複審訴訟及爭議訴訟設置獨立章節,有關爭議訴訟及複審訴訟之訴訟代理人則回歸專利法(即第一點所述)規定,後因專利法修正草案立法進度較為落後,司法院遂先將複審訴訟及爭議訴訟章節自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中移除,以儘早獲立法院通過。依據司法院目前的規劃,將俟立法院通過專利法草案之際再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增訂複審及爭議訴訟相應章節。是以,並無外界顧慮將來爭議訴訟及複審訴訟改採民事訴訟程序後,將影響專利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之權益之問題。
三、 有關專利法修正案的其他議題:
其他有關專利法修正草案議題包括對審制、準用民事訴訟等等事項,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幾年前開始研擬專利法修正案時起,不論從理論及實務角度,即有各方學者專家、產業界及專利代理業界,提出各種不同見解及建議,各有其利弊得失,公會對此議題,亦曾組成修法小組並參與公聽會,數次提出不同看法,供主管機關參考。惟此乃國家立法政策問題,公會最終尊重主管機關決策及立法院最後的審議結果。
最後,我要再度感謝全體會員對於公會的支持及鼓勵,我們的新會館將於8月14日正式交屋,我在七月份的專利師季刊中寫了一篇文章,述說了這個感動人心的故事,謹附在這封信中供各位參考。
公會將於9月20日舉辦感恩茶會,歡迎全體會員於9月20日下午到我們的新家坐坐,我會自費準備香檳及點心,敬候各位的光臨,讓我們共同見證專利師公會的歷史性的一刻,謝謝大家。
理事長 林宗宏
發布日期:202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