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用款支出準則
99年4月23日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8年7月12日第四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一、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各項經費(含代辦事項)之動支及核銷,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各項經費動支之限額及核准權責如下:
(一)年度預算已編列:未滿新臺幣八萬元,由秘書長或秘書長授權之相關人員核准動支。新臺幣八萬元以上,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動支。
(二)年度預算未編列:
1.未滿新臺幣三萬元,由理事長核准動支。
2.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未滿六萬元,由常務理事會決議動支。
3.新臺幣六萬元以上,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動支。
三、各項經費之申請核准程序如下:
(一)購置財物:填具請購單(表一),載明物品名稱、規格、用途、數量及單價,會本公會會計人員查核預算額度及用途是否相符,層轉秘書長核准後,交秘書處承辦人員辦理採購及檢據核銷。
(二)辦理活動:申請人敘明計畫經費來源、金額、辦理期程、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表二)等,會本公會會計人員查核預算額度及用途是否相符,層轉秘書長核准後,交秘書處承辦人員依計畫辦理,活動結束後儘速檢據辦理核銷。
前項金額未滿五千元者,得由執行秘書或其他秘書長授權之人員核准之。
購置財物單價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應由秘書處承辦人員先行徵得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議價,檢附相關資料,層轉秘書長或秘書長授權之相關人員批示,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得不為比價。
各項經費之動支,遇有急迫情形者,得請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相關人員先行核准動支,再依前條規定辦理追認。
四、各項經費之核銷,應由秘書處承辦人員填寫核銷單(表三),並檢附請購單、支出憑證、廠商付款申請書(表四)及其他必要文件,層轉秘書長或秘書長授權相關人員批示。
五、為辦理活動需要,秘書處承辦人員得填具預借單(表五)申請預借款項,嗣後檢據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