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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來函,修正「商標識别性審查基準」、「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等部分規定
經濟部101/4/25來函,修正「商標識别性審查基準」、「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零售服務審查基準」、「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商標法利害關係人認定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01/7/1生效,檢附發布令影本,敬供參酌。
附加檔案: 101專師收字第034號.pdf
發布日期:201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