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訊息
律師法修正草案業於108年12月13日三讀通過,與本會會員執業相關之第127及129條修正內容,請點閱。
協商通過條文 |
協商通過說明 |
第一百二十七條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違反第一百十五條,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 |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依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將現行「未取得律師資格」修正為「無律師證書」,以符修正意旨。 三、第二項修正,配合本法全案修正,爰將現行第四十七條之二修正為第一百十五條;現行第四十七條之七修正為第一百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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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條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人或未經許可之外國律師,意圖營利,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律師事務所執行中華民國法律事務者,亦同。 |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依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將現行「未取得律師資格」修正為「無律師證書」,以符修正意旨。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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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