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外新訊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聯邦機構非屬AIA法案中可提起復審的"person"
1.本案事實:
(1)Return Mail公司擁有以掃描設備系統處理被退回信件的專利,美國聯邦郵政(U.S. Postal Services)與Return Mail協商授權該專利多年未成功,於2006年自行研發類似的設備,並於2014年依AIA法案向USPTO專利復審委員會(PTAB)提出涵蓋商業方法專利之復審程序(Covered Business Method, CBM),挑戰Return Mail該專利的有效性。
(2)Return Mail除提出專利有效性的抗辯外,另主張美國聯邦郵政局不具依AIA向USPTO/PTAB提出CBM的當事人適格。
2.本案法律:
(1)USPTO/PTAB審認美國聯邦郵政具當事人適格,且認定Return Mail發明不具可專利性。2017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再肯認PTAB的審定結果。
(2)美國最高法院於2018年10月受理本案,日前作出判決推翻前述CAFC見解,同意Return Mail的抗辯。
最高法院認為,依據AIA,除專利權人外,任何人(a person)可向USPTO提出多方復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IPR)、核准後復審程序(Post Grant Review, PGR)以及CBM。依判決先例,當國會立法在法律條文中使用person一字時,應解釋推定其例外排除美國政府等主權實體(sovereign entity)的當事人適格。
又最高法院認為,縱然聯邦政府可申請專利、具獲得專利能力,不代表國會有意使聯邦政府作為專利權挑戰者而參與AIA復審程序。因為AIA復審程序具有兩造對立性與裁決性,與專利申請程序中的復審為單方進行的性質不同。
自2011年AIA法案後,向USPTO/PTAB提起複審的當事人適格性一直以來備受爭議。本案最高法院的判決應屬科技公司及專利權人的重大勝利,從而限制了聯邦政府挑戰私有專利權的能力。
附加檔案: 1398_0.pdf
發布日期:2019/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