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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外新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來函,配合「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自中華民國99年9月12日生效,於協議生效日起第一次在大陸地區依法申請之專利、商標申請案,自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起,得依專利法第27條、商標法第4條規定主張優先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9/11/23來函,配合「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自中華民國99年9月12日生效,於協議生效日起第一次在大陸地區依法申請之專利、商標申請案,自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起,得依專利法第27條、商標法第4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詳如附件。
附加檔案: 99專師收字第093號.pdf
發布日期:201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