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外新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來函,有關「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規定大陸地區之專利、商標申請案於我國申請優先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9/11/30來函,有關「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規定大陸地區之專利、商標申請案於我國申請優先權,詳如附件。
有關兩岸申請優先權事宜,請各位會員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已於今(99)年9月12日生效,兩岸雙方皆已公告自99年11月22日起開始受理優先權之主張,且得據以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的優先權日追溯自99年9月12日(含12日)。
二、申請人到大陸地區主張優先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與現在申請作業、流程及格式一樣,皆無修正。
三、依大陸地區公布之「關於台灣同胞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申請人在申請書中聲明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的,應當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號,並寫明原受理機構為「臺灣地區」。
四、申請人到大陸地區之申請案,申請書中地址欄位,得記載為「臺灣地區…………。」,例如:臺灣地區台北市辛亥路……。
五、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申請人為二人以上,欲主張臺灣地區優先權,其中至少一人須為兩岸人民,且應將兩岸人民寫在第一順位。
如各位會員對於上述內容有任何問題,請直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詢問。
有關兩岸申請優先權事宜,請各位會員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已於今(99)年9月12日生效,兩岸雙方皆已公告自99年11月22日起開始受理優先權之主張,且得據以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的優先權日追溯自99年9月12日(含12日)。
二、申請人到大陸地區主張優先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與現在申請作業、流程及格式一樣,皆無修正。
三、依大陸地區公布之「關於台灣同胞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申請人在申請書中聲明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的,應當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號,並寫明原受理機構為「臺灣地區」。
四、申請人到大陸地區之申請案,申請書中地址欄位,得記載為「臺灣地區…………。」,例如:臺灣地區台北市辛亥路……。
五、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申請人為二人以上,欲主張臺灣地區優先權,其中至少一人須為兩岸人民,且應將兩岸人民寫在第一順位。
如各位會員對於上述內容有任何問題,請直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詢問。
附加檔案: 99專師收字第094號.pdf
發布日期:201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