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訊息
歡迎公會會員於7/7(五)前就「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會員辦理訴訟代理業務作業要點」來信提出具體意見。
各位會員大家好,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有關「當事人亦得合併委任專利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規定,司法院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修正草案」第28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專利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 一、受委任前三年內參加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與該事件有關之專利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事訴訟法之研習、訓練或會議,達四十小時以上者。二、受委任前三年內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專任人員,辦理專利法制、審查(審議)、訴願或訴訟相關業務,合計達一年以上者。」(詳參附件1,檔案下載連結:https://www.twpaa.org.tw/files/download/198_0.pdf)。
為保障公會會員權益,公會建議司法院刪除第28條第2項,改由公會自行以「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會員辦理訴訟代理業務作業要點」來辦理(詳參附件2,檔案下載連結:https://www.twpaa.org.tw/files/download/199_0.pdf),司法院已在評估研議當中。
為使新制規劃更臻完善,亦對外展現公會提升自我、充實學養的自治自律精神。請各位會員於7/7(五)下午17:00前,來信(mail@twpaa.org.tw)就該作業辦法提出具體意見或看法,以便彙整因應。
發布日期:202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