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訊息
本會對智慧局預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公開聲明
智慧局近日函送「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徵詢各界意見,由於本次修正內容,未事先邀請本會參與討論,且預告提供意見的時間,只到2月28日,智慧局對外通告將於1/19、25、29分別於北中南召開公聽會,如此重大法案的修正,本會已組成專案小組研究,審慎研討以下議題。
1、智慧局公開的專利法修正草案,對於專利申請及舉發行政救濟制度,作大幅度的修正。也就是智慧局設置「複審及爭議審議會」(簡稱審議會),專責審議專利複審案及爭議案;廢除再審查,簡併訴願層級,不服初審及舉發審定時,係提起複審及爭議,若不服決定,複審案以智慧局為被告,爭議案由對專利權效力有疑義之人作為原被告,逕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次修正由早期規劃採行政救濟改為民事救濟制度,可以說是,制度的大轉變,影響深遠。
2、專利法修正草案將行政處分救濟制度反轉為民事救濟,未來後續相關司法訴訟配套制度,包括法院審理、訴訟程序、訴訟標的、訴之聲明等等配套法令,未見一併對外說明,尤其,如此重大改革,其成本效益何在,是否確實對目前專利制度的問題下解方,恐需再行研商。
3、專利法修正草案,對於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之爭執,由現行司法及行政雙軌制,未來一律改以民事訴訟解決爭議,確定後再辦理變更權利人名義,刪除作為舉發事由。其中對於長久以來存在的問題,即真正權利人雖得申請變更名義復權,惟必須概括承受冒認申請案的瑕疵,並未解決實務問題。
4、審理法第33條規定,允許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是否維持,現行草案第91條之8明定,舉發人未曾於專利專責機關審議程序提出之理由及證據,於爭議訴訟不得提出;提出新理由、新證據或新的證據組合者,法院應予駁回該新理由、新證據或新的證據組合。也就是,未來刪除審理法第33條,專利爭議訴訟不允許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是否妥適。
5、訴訟中更正第一次判斷權,究應回歸TIPO或法院得自行判斷。
6、舉發案審理中有更正案者,得為審議中間決定,是否可行。
7、專利程序事項也歸民事管轄是否妥適。
8、參加訴訟,TIPO可否參加訴訟,草案是不行,如果允許的話,是獨立參加之訴或輔助參加之訴。
9、增訂複審案及爭議案之再審程序,是否必要。
本會認為專利法修正草案對於專利整體制度影響深遠,智慧局對於專利法修正草案的公開、徵詢意見期間,應再延長,並舉辦多次說明會,使智慧財產各界得以充分討論了解,本會專案小組將討論尋求共識,提出公會正式意見。
發布日期:2021/01/13